跳到主要內容區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工地主任及品管人員設置規定未臻周妥,審計部促請改善

工地主任及品管人員設置規定
工地主任及品管人員設置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為利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作業,已訂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供機關訂定個別採購契約參考。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工地主任及品質管理人員(下稱品管人員)設置規定未臻周妥,影響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俾利機關遵循。
審計部指出,政府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已於營造業法、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中,針對工地主任及品管人員,依工程規模明定相關設置條件及聘用人數,並就該等人員資格,明定應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或回訓證明,始得擔任職務之規定。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5月查核發現,工程會所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尚未納入工地主任應取得最近4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等規定,且該契約範本尚未就工地主任及品管人員未設置、設置未足額或資格不符規定者,訂定相關罰則,致機關無法依約處罰廠商之情事。審計部遂於110年6月函請工程會研謀修正。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工程會已於110年7月1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增訂工地主任應取得最近4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之規定,並針對工地主任及品管人員未設置或設置未足額或資格不符規定者,增訂相關罰則,以建立有效處罰機制,俾利機關遵循。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