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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部分醫療或養護機構附近無消防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

臺中市醫療及養護機構消防栓設置
臺中市醫療及養護機構消防栓設置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經管轄內消防栓業務,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醫療或養護機構附近未設置消防栓,另第十期重劃區消防栓未納入消防水源管理系統列管,經促請研謀改善,已完成清查作業,在3處醫療或養護機構附近增設消防栓,第十、十一、十二期重劃區消防栓已納入消防水源管理系統列管,提升救災效能。
審計處指出,依救火栓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救火栓設置之間距及數量,在市中心區每隔60至120公尺設置1處為原則。第12條規定,自來水事業設置救火栓後,應將規格、位置等資料通知當地消防機關查察及協助管理。截至107年12月底止,消防局列管地上式消防栓6,334支、地下式消防栓11,666支,合計18,000支。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2月查核發現,有11處醫療或養護機構附近200公尺內未設置消防栓;第十期市地重劃區之消防栓有156支未通知消防機關查察及納入消防水源管理系統列管,審計處遂於108年5月13日函請積極檢討辦理。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消防局於108年7月已訂定消防栓清查計畫,109年6月會同自來水公司、地政局等單位針對醫療或養護機構周邊未設置消防栓者進行會勘,已增設3處消防栓,並將第十、十一、十二期市地重劃區之消防栓納入消防水源管理系統列管,經統計截至109年10月底止,消防局列管地上式消防栓計6,678支、地下式消防栓計13,343支,合計20,021支,以提升救災效能。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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