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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逾15年未辦繼承不動產未依法公告列管,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主動通知申辦繼承登記專櫃
主動通知申辦繼承登記專櫃
臺中市逾15年以上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計有456筆,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各地政事務所未依法公告繼承人限期聲請登記及列冊管理,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辦理公告,部分不動產已完成繼承登記,餘已列冊管理,有效保障民眾權益。
審計處指出,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逾15年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移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截至107年底止,臺中市土地及建物已逾15年未辦理繼承登記亦未造冊管理者計456筆(土地396筆、建物60筆),審計處遂於108年5月31日函請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督促各地政事務所積極辦理,復於109年4月追蹤改善情形,仍有387筆(土地336筆、建物51筆)未辦理繼承登記,再於109年5月20日函請該局督促積極辦理。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各地政事務所已加強宣導,並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截至109年9月底止,除已辦竣遺產管理人、繼承登記、建物滅失登記及有徵收註記等計69筆外,已完成387筆公告程序,其中已辦竣繼承登記者計85筆(土地69筆、建物16筆);餘302筆(土地267筆、建物35筆)已列冊管理,有效保障民眾權益。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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