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部分電子採購作業尚未訂有相關規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桃園市政府(下稱市政府)電子採購制度推動情形,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有關電子領標作業尚未訂有相關規範,對於採購作業存有潛在風險,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採購標準作業程序書及訂定作業說明,周延電子採購相關法制。
審計處指出,桃園市政府為順應電子化採購潮流,積極推展政府電子採購制度,並訂定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採購標準作業程序書,於108年6月6日函送所屬機關遵循辦理。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3月查核發現,包括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基隆市等市縣政府已陸續訂定有關電子領標憑據查詢、列印及驗證等規定,以杜絕舞弊情事,惟市政府尚未訂有相關規範;且該府所屬機關於103至107年度以電子領標方式辦理之採購案件,核有不同廠商領標之網路位址(IP)相同、投標廠商家數多於領標家數等異常情事,顯示現行制度規章未能有效驗證投標廠商電子領標之真實性,或察覺異常以及時辨識意圖舞弊情事,對於政府電子採購作業存有潛在風險,審計處遂於109年5月19日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於109年5月29日修正上開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採購標準作業程序書,增列開標時應列印廠商領標電子憑據序號交審標人員審核之具體作業規範,並賡續訂定桃園市政府電子領標作業說明,於同年8月21日函請各所屬機關辦理招標時檢附於招標文件,俾供辦理電子領標、開標與決標作業時確實遵守,周延電子採購相關法制。
審計處指出,桃園市政府為順應電子化採購潮流,積極推展政府電子採購制度,並訂定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採購標準作業程序書,於108年6月6日函送所屬機關遵循辦理。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3月查核發現,包括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基隆市等市縣政府已陸續訂定有關電子領標憑據查詢、列印及驗證等規定,以杜絕舞弊情事,惟市政府尚未訂有相關規範;且該府所屬機關於103至107年度以電子領標方式辦理之採購案件,核有不同廠商領標之網路位址(IP)相同、投標廠商家數多於領標家數等異常情事,顯示現行制度規章未能有效驗證投標廠商電子領標之真實性,或察覺異常以及時辨識意圖舞弊情事,對於政府電子採購作業存有潛在風險,審計處遂於109年5月19日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於109年5月29日修正上開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採購標準作業程序書,增列開標時應列印廠商領標電子憑據序號交審標人員審核之具體作業規範,並賡續訂定桃園市政府電子領標作業說明,於同年8月21日函請各所屬機關辦理招標時檢附於招標文件,俾供辦理電子領標、開標與決標作業時確實遵守,周延電子採購相關法制。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