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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刊登作業未臻周妥,經審計部促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謀管控機制,該會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警示及查詢功能,有利維護採購秩序

上級機關核准決標予拒絕往來廠商案件查詢功能
上級機關核准決標予拒絕往來廠商案件查詢功能
審計部查核發現,申訴審議結果指明應刊登拒絕往來廠商案件,主辦機關仍有未覈實刊登,且部分主辦機關未經上級機關同意,決標予拒絕往來廠商,已影響政府採購公平性。經審計部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研謀管控機制,該會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警示及查詢功能,有利維護採購秩序。
政府採購涉及公益性,當廠商涉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情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等行為),被認定不適合承攬政府標案時,招標機關應依該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公告禁止該廠商投標政府標案,以建立防堵措施,除有處罰不良廠商之效果,更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審計部於108年2月查核發現,部分採購申訴審議結果為廠商申訴不受理或無理由而遭駁回,應刊登拒絕往來廠商案件,仍有未依上開規定刊登情事,且部分機關未經上級機關同意,逕將原採購之後續契約變更案決標予拒絕往來廠商,已影響政府採購公平性,經於108年2月18日函請工程會研謀管控機制。
嗣經審計部追蹤工程會後續辦理情形,該會已就申訴不受理或無理由案件,於通知招標機關時提醒續辦刊登作業,並在「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申訴審議結果應刊登案件之警示機制、決標公告新增「上級機關核准」摘要欄位,及建置上級機關核准決標予拒絕往來廠商案件之查詢功能,以利自主管理並查察登載資料之正確性,有利維護政府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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