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列管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機制未盡完善,經審計部建議強化自主清查及提報列管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檢討訂定相關規範,以強化督導會議功能,落實閒置設施活化

審計部查核發現,行政院為協助各機關積極活化閒置設施,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定期召開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並加強列管閒置設施活化執行情形,惟尚乏政府機關主動清查及列管相關規定,經建請工程會研謀改善。該會已檢討訂定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以強化督導會議列管及督導功能,落實閒置設施活化,進而充分運用政府公共資源,提升公共設施使用效能。
行政院為協助各機關積極活化經管閒置設施,業由工程會依照「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及「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等規定,定期召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並列管各機關經管閒置設施案件之活化情形,執行結果確能改善公共設施閒置狀況。審計部於108年6月查核發現,該等活化措施相關規定及其督導會議列管推動機制,尚乏政府機關自主清查閒置公共設施及提報列管相關規定,不利各機關主動發掘閒置或低度利用設施予以提報列管,及督促設施管理機關確實完成活化,經於108年6月14日函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工程會已參採相關建議意見及綜整該會既有作業規章,研訂「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納列政府機關自主清查閒置公共設施及提報列管相關規定,並報經行政院核定,於109年1月22日函頒實施,未來可藉由強化自主清查閒置公共設施責任,及確認列管之必要性,督促設施管理機關落實閒置公共設施活化,進而充分運用政府公共資源,提升公共設施使用效能。
行政院為協助各機關積極活化經管閒置設施,業由工程會依照「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及「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等規定,定期召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並列管各機關經管閒置設施案件之活化情形,執行結果確能改善公共設施閒置狀況。審計部於108年6月查核發現,該等活化措施相關規定及其督導會議列管推動機制,尚乏政府機關自主清查閒置公共設施及提報列管相關規定,不利各機關主動發掘閒置或低度利用設施予以提報列管,及督促設施管理機關確實完成活化,經於108年6月14日函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工程會已參採相關建議意見及綜整該會既有作業規章,研訂「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納列政府機關自主清查閒置公共設施及提報列管相關規定,並報經行政院核定,於109年1月22日函頒實施,未來可藉由強化自主清查閒置公共設施責任,及確認列管之必要性,督促設施管理機關落實閒置公共設施活化,進而充分運用政府公共資源,提升公共設施使用效能。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