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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試驗室試驗業務管理未盡周延,經審計部促請檢討妥處,已抽樣複審試驗文件及辦理教育訓練,落實管理機制

防火門試驗
防火門試驗
審計部審核發現,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對商品試驗室使用未合規定之試驗方法,未及時檢討改善,影響試驗結果公信力,經函請標檢局檢討妥處,已抽樣複審試驗文件及辦理教育訓練,落實指定試驗室管理機制。
標檢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依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下稱認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管理試驗室,並據以認可指定試驗室,辦理應檢驗商品之試驗;另將高、寬各3公尺以下之建築用防火門,納為應檢驗項目。審計部審核發現,標檢局於105年4月28日查獲其認可之防火實驗室,於防火門試驗時使用延伸框,已使測溫點超過檢驗標準所定距離試體表面10公分,惟未及時認定是否屬認可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所定檢測未依作業規定執行等主(次)要缺點,督促依該辦法第11條規定限期完成改善或提出矯正計畫及實施複查(查核),迨該實驗室因遲未有效改正缺點,主動向標檢局提出廢止認可資格,標檢局始據以辦理廢止作業,引發各方質疑防火實驗室簽具試驗報告之公信力,經審計部於108年9月23日函請標檢局檢討妥處。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標檢局已就涉案防火實驗室簽具之試驗報告所列之防火門商品,依檢驗標準抽樣執行耐火試驗,確認安全性無虞,且要求所有指定試驗室每月20日前將前1個月辦理之試驗案件,全程錄影送標檢局備查,並就所收試驗報告等相關文件,每月進行抽樣複審,以確保審查品質,另每年辦理防火門試驗實作及標準檢測技術研討等教育訓練,落實指定試驗室管理機制。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施政主題細項: 標準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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