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為活化校地,引進民間資金投資辦理實習商店興建營運移轉案,惟執行結果損及學校權益且未符公共建設目的,並違反建築法規定,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下稱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下稱斗六家商)辦理該校實習商店興建營運移轉案(下稱實習商店BOT案),於議約時刪修原公告契約有關違約處理等條款內容,損及學校權益,且完工後民間機構變相經營婚宴會館,未符公共建設目的,並違反建築法規定,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斗六家商。
斗六家商為活化已報廢員工宿舍之閒置土地,及解決校園安全問題,報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同意授權該校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實習商店BOT案,規劃由投資廠商於該校校園東側斗六市斗六段42地號等3筆建築基地範圍興建實習商店暨其附屬設施,投資金額不低於2,000萬元,許可年限16年(其中興建期1年、營運期15年)。案經2次公開招商,由甄審委員會評定最優申請人,雙方並依議約結果簽訂實習商店興建營運移轉契約,嗣實習商店興建完成,於105年10月7日開始對外營運。
教育農林審計處於106年11月間查核發現,該校議約過程於未符促參法令及招商文件規定條件下,即刪修原公告契約有關稅捐繳納、違約處理及履約監督等條款內容,減輕廠商履約責任,嚴重損及學校權益;又營運階段任由民間機構變相經營婚宴會館,且無設置藝文展覽館及提供學生實習場地與建教合作功能,未符公共建設目的;另建物使用執照登載用途為「高中教室」與實際使用現況不符,有違建築法規定等,均核有違失,經於107年11月22日依審計法第17條前段規定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業於108年12月12日糾正斗六家商。(詳監察院公報第3160期)
斗六家商為活化已報廢員工宿舍之閒置土地,及解決校園安全問題,報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同意授權該校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實習商店BOT案,規劃由投資廠商於該校校園東側斗六市斗六段42地號等3筆建築基地範圍興建實習商店暨其附屬設施,投資金額不低於2,000萬元,許可年限16年(其中興建期1年、營運期15年)。案經2次公開招商,由甄審委員會評定最優申請人,雙方並依議約結果簽訂實習商店興建營運移轉契約,嗣實習商店興建完成,於105年10月7日開始對外營運。
教育農林審計處於106年11月間查核發現,該校議約過程於未符促參法令及招商文件規定條件下,即刪修原公告契約有關稅捐繳納、違約處理及履約監督等條款內容,減輕廠商履約責任,嚴重損及學校權益;又營運階段任由民間機構變相經營婚宴會館,且無設置藝文展覽館及提供學生實習場地與建教合作功能,未符公共建設目的;另建物使用執照登載用途為「高中教室」與實際使用現況不符,有違建築法規定等,均核有違失,經於107年11月22日依審計法第17條前段規定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業於108年12月12日糾正斗六家商。(詳監察院公報第3160期)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