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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興辦工程大多指派臨時人員承辦及驗收,與政府採購法令規定不符,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南投縣政府已督促導正該公所採購秩序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下稱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下稱仁愛鄉公所)107年1月至11月決標之工程採購大多指派臨時人員承辦及驗收,與政府採購法等規定不符,經促請檢討改善,南投縣政府已辦理多次專案輔導,督促導正該公所採購秩序。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2項規定,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9月24日工程管字第90031220號函釋,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主驗人員負有法律責任,以不派遣臨時人員擔任為原則。另依南投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0點規定,臨時人員如需涉及公權力行使時,仍以輔助性質為限。南投縣審計室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仁愛鄉公所建設課依人事法規進用之編制人員計5人,尚足以正常輪替擔任工程採購承辦及驗收工作,107年1月至11月決標之工程採購共113件,由短期進用人員(臨時人員)擔任承辦者62件,占54.87%;已辦理驗收者83件,由短期進用人員辦理驗收者有63件,占75.90%;復以該83件已驗收工程決標金額級距分析,1,000萬元以上者5件,100萬元以上至未達1,000萬元者19件,100萬元以下者59件,由短期進用人員辦理驗收者分別為4件、11件及48件,各占80.00%、57.89%及81.36%;再查由短期進用人員驗收的63件工程中有31件由短期進用人員互為承辦及驗收。顯未考量短期進用人員無法承擔驗收工作需負之法律責任,經於108年4月3日函請南投縣政府督促該公所檢討改善。
嗣經南投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南投縣政府先後於108年5月9日及6月24日辦理該公所工程驗收人員指派適法性專案輔導會議,該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嗣於同年10月25日查核該公所108年7至9月辦理驗收之51件工程,皆由編制內人員辦理驗收,已導正該公所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第三課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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