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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條文欠缺修正前既有設施配套措施,致部分老人福利機構存有合法卻具災害風險情事,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已研修及增訂相關法令規定,強化防火避難安全

老人福利機構等建築物各樓層防火避難設施示意圖
老人福利機構等建築物各樓層防火避難設施示意圖
審計部查核發現,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加強防火避難規範,惟欠缺完整配套措施,致衛生福利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部分建築存有合法卻具災害風險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研修及增訂相關法令,並採取改善措施,強化老人福利機構防火避難安全。
建築主管機關內政部為加強老人福利機構防火安全,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31日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99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老人福利機構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2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經審計部106年3月查核發現,該項規定適用於102年後新設立之機構,既存之老人福利機構等不受該條文約束,致衛生福利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部分建築未依建築技術規則第99條之1規定,分隔為2個以上之防火區劃,其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之簽證結果,卻均符合規定,存有合法卻具災害風險情事,經於106年6月函請內政部通盤檢討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截至108年6月底止,內政部已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及訂定「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並適時檢討機構防火區劃與逃生動線,提供衛生福利部檢討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之必要指標,採取情境模式進行動態實際演練,確認人員熟悉避難疏散等應變作為,以強化機構防火避難安全。
發布單位: 第五廳第四科
被審核機關: 內政部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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