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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獲准撥用之國有土地迭有未依撥用計畫用途辦理,影響土地使用效益,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並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業由監察院糾正

花蓮縣北濱舊漁村休閒設施閒置情形
花蓮縣北濱舊漁村休閒設施閒置情形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為興建花蓮國際雕塑文化園區、北濱舊漁村休閒設施及安置南濱公園內夜市攤販等用途,分別獲准撥用國有土地,惟未依撥用計畫用途辦理,影響土地使用效益,經函請研謀改善,處理結果並於民國(下同)106年度花蓮縣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第乙-18頁),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提案糾正花蓮縣政府。
依據國有財產法第39條規定:「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一、用途廢止時。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13點第1項規定:「奉准撥用之國有不動產有國產法第39條規定情事者,應廢止撥用,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花蓮縣政府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2年1月1日改制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申請層報行政院准予有償或無償撥用之國有土地,截至106年底計4,211筆,面積765公頃,土地價值88億7,537萬餘元。
花蓮縣審計室於107年4月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為興建花蓮國際雕塑文化園區撥用國有土地,惟原定計畫用途已終止,未積極辦理廢止撥用並移交國有財產署作有效之運用;擅自於未完成登記之國有土地興建北濱舊漁村休閒設施,後經申請並完成國有土地之撥用,仍因土地編定遲未辦理致無法補辦使用執照,肇致相關休閒設施自100年完工後無法使用並長期閒置;為安置南濱公園內夜市攤販有償撥用國有土地,另覓場地耗資設置臨時夜市,迄未依撥用計畫用途辦理,該夜市預定地現況仍處閒置未開發狀態等影響國有土地使用效益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相關處理結果並於106年度花蓮縣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花蓮縣審計室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供該院參考。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8年5月8日糾正花蓮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128期)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第一課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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