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於營建工地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情形欠缺勾稽機制,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進,已建置追蹤勾稽機制,並清查未提報案件,依規定告發處分,防治營建工程水污染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對於營建工地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下稱削減計畫)欠缺勾稽機制,致無法掌握營建業主未提報情形,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建置追蹤勾稽機制,主動函知營建業主應於施工前,提報削減計畫,並清查已施工未提報削減計畫之案件,依規定告發處分,防治營建工程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新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查核發現,新北市102至104年度依規定應提報削減計畫之營建工地計1,069件,實際僅提報669件,惟環保局對於轄區內營建工地是否依規定提報削減計畫,缺乏相關勾稽機制,致無法掌握營建業主未提報情形,經於105年5月5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環保局已於106年3月15日透過該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網路申報系統追蹤營建工地提報進度,建置勾稽機制,並主動函知營建業主應於施工前,檢具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再據以實施,另協調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將營建業主應提報之義務列為建築執照之加註事項。該局運用上開建立之機制清查105年度營建工程提報情形,發現有66案營建工程未依規定提報情事,經派員清查,截至107年3月5日止,其中9案現場已施工未提報,業依規定裁罰,其餘57案因尚未施工或營建業主提起陳述意見書等原因,持續列管,以防治營建工程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新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查核發現,新北市102至104年度依規定應提報削減計畫之營建工地計1,069件,實際僅提報669件,惟環保局對於轄區內營建工地是否依規定提報削減計畫,缺乏相關勾稽機制,致無法掌握營建業主未提報情形,經於105年5月5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環保局已於106年3月15日透過該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網路申報系統追蹤營建工地提報進度,建置勾稽機制,並主動函知營建業主應於施工前,檢具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再據以實施,另協調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將營建業主應提報之義務列為建築執照之加註事項。該局運用上開建立之機制清查105年度營建工程提報情形,發現有66案營建工程未依規定提報情事,經派員清查,截至107年3月5日止,其中9案現場已施工未提報,業依規定裁罰,其餘57案因尚未施工或營建業主提起陳述意見書等原因,持續列管,以防治營建工程水污染。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