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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部分營建工地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已加強稽查並辦理法規說明會,以維護營建工地環境品質

花蓮縣營建工地稽查情形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境內部分營建工地,未依水污染防制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經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核准,經函請研謀改善。該局已加強稽查及營建工地法規宣導,以維護營建工地環境品質。
依據民國(下同)102年5月3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之水污染防制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花蓮縣審計室104年8月查核發現,自102年6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止,花蓮縣各類營建工地應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下稱削減計畫)計190件,其中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削減計畫報經該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者,計175件,其施工廢水排放疏於防制,恐有污染環境之虞,經於104年10月16日函請研議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其改善結果,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自104年11月起已加強稽查並於業者申報營建工地空氣污染防制費作業時進行法令宣導,輔導業者應於施工前檢具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至上開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提報削減計畫報經核准之營建工地,已稽查完畢,並依法裁罰造成環境污染者。據該局統計,自105年2月至106年底止,已裁罰57件營建工地,罰鍰金額77萬元,另辦理7場法規說明會,加強營建工地法規宣導,以維護營建工地環境品質。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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