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立體育場經管部分場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與規定未符,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改善完成或研訂改善計畫,維護身心障礙者使用權益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下稱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市立體育場經管部分場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因建置年代久遠,與規定未符,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改善完成或研訂計畫辦理改善,維護身心障礙者使用體育場館之權益。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準此,內政部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等。新竹市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查核發現,新竹市立體育場經管運動場館計有13處,其中有9處場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因建置年代較久遠,未符合法令規範,如室內無障礙電梯2台建置於93年,惟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係97年訂定,並於101年及103年陸續修正,致該無障礙升降設備未符合修正後規範,且已故障,無法使用,經於104年10月28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市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除棒球場、田徑場、公園游泳池等3處場館將整建或報廢拆除外,餘6處場館經新竹市立體育場分別於105、106年間向新竹市政府及教育部體育署提報相關無障礙設施與設備改善計畫,其中體育館、香山綜合運動場、香山游泳池等3處場館已獲補助經費約1,000萬元,於106年3月改善完成,並經新竹市政府於106年4月備查,另3處場館俟獲補助經費後依改善計畫辦理,維護身心障礙者使用權益。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準此,內政部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等。新竹市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查核發現,新竹市立體育場經管運動場館計有13處,其中有9處場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因建置年代較久遠,未符合法令規範,如室內無障礙電梯2台建置於93年,惟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係97年訂定,並於101年及103年陸續修正,致該無障礙升降設備未符合修正後規範,且已故障,無法使用,經於104年10月28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市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除棒球場、田徑場、公園游泳池等3處場館將整建或報廢拆除外,餘6處場館經新竹市立體育場分別於105、106年間向新竹市政府及教育部體育署提報相關無障礙設施與設備改善計畫,其中體育館、香山綜合運動場、香山游泳池等3處場館已獲補助經費約1,000萬元,於106年3月改善完成,並經新竹市政府於106年4月備查,另3處場館俟獲補助經費後依改善計畫辦理,維護身心障礙者使用權益。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立體育場
施政主題細項:
體育、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