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自主開發精密機械園區,創新訂定限期興建、無息買回條款,惟未能掌握原購地廠商財務狀況,及時啟動原價買回機制,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承諾書買回協議內容,確保政府權益

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下稱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縣政府自主開發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創新訂定限期興建、無息買回土地條款,惟未能掌握原購地廠商財務狀況,及時啟動原價買回機制,致墊高該府買回土地成本,經函請檢討改進。該府已修正土地買回協議內容,確保政府權益。
嘉義縣政府為解決縣內經濟發展困境,自主開發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並創新訂定限期興建、無息買回之3+1條款,規範廠商應於3年內建廠完竣,並得申請展期1年,如因故無法建廠,該府得依原價買回土地。嘉義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查核發現,其中1筆原價買回土地,該府購回價格遠高於售出價格之異常情事,係因原購地廠商102年間財務狀況欠佳,土地遭法院拍賣而移轉所有權人,原廠商購地價格為1億4,283萬餘元,法院拍賣之土地價格為2億7,568萬餘元,惟循法院拍賣程序取得該筆土地廠商亦無開發意願,復於105年度要求該府買回土地,該府未能掌握原購地廠商營運狀況,及時依上開規定以原價買回該筆土地,致土地產權移轉其他公司而墊高土地購回價格約1億3,284萬餘元,申購土地買回約定核欠周延,經於106年5月間函請檢討改進。
嗣經嘉義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嘉義縣政府於107年3月修正申購園區土地承諾書買回協議內容,要求後續購地廠商如因故遭強制執行,應於債權人強制執行取得名義前21個工作天內書面通知該府,由該府評估是否依原價無息買回土地,若未能於上述時間內及時通知導致該府權益損失,將賠償該府損失,周延土地買回協議規範,確保政府權益;對於已出售土地亦加強列管追蹤實際建廠進度,即時解決廠商投資問題與設廠障礙,儘速完成建廠營運,達成園區開發促進經濟發展之目的。
嘉義縣政府為解決縣內經濟發展困境,自主開發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並創新訂定限期興建、無息買回之3+1條款,規範廠商應於3年內建廠完竣,並得申請展期1年,如因故無法建廠,該府得依原價買回土地。嘉義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查核發現,其中1筆原價買回土地,該府購回價格遠高於售出價格之異常情事,係因原購地廠商102年間財務狀況欠佳,土地遭法院拍賣而移轉所有權人,原廠商購地價格為1億4,283萬餘元,法院拍賣之土地價格為2億7,568萬餘元,惟循法院拍賣程序取得該筆土地廠商亦無開發意願,復於105年度要求該府買回土地,該府未能掌握原購地廠商營運狀況,及時依上開規定以原價買回該筆土地,致土地產權移轉其他公司而墊高土地購回價格約1億3,284萬餘元,申購土地買回約定核欠周延,經於106年5月間函請檢討改進。
嗣經嘉義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嘉義縣政府於107年3月修正申購園區土地承諾書買回協議內容,要求後續購地廠商如因故遭強制執行,應於債權人強制執行取得名義前21個工作天內書面通知該府,由該府評估是否依原價無息買回土地,若未能於上述時間內及時通知導致該府權益損失,將賠償該府損失,周延土地買回協議規範,確保政府權益;對於已出售土地亦加強列管追蹤實際建廠進度,即時解決廠商投資問題與設廠障礙,儘速完成建廠營運,達成園區開發促進經濟發展之目的。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產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