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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對於未合法使用之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遲未通知設備管理人限期改善,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輔導取得使用許可證或停止使用,落實維護公共安全

高雄市取得使用許可證之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對於未領有使用許可證之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即機械車位),未儘速通知設備管理人補行申請安全檢查,促其合法使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輔導取得使用許可證或依法停止使用,並建立列管查核機制,落實維護公共安全。
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且設備管理人應定期申請安全檢查,換發許可證。截至民國(下同)103年9月底止,工務局列管全市領有使用許可證之機械停車設備共1,316組,辦理安全檢查結果之抽驗作業經費15萬餘元。高雄市審計處於103年10月查核發現,工務局100至103年間分區辦理轄內機械停車設備現況清查作業結果,共計3,206組機械車位未領有使用許可證,惟工務局對於各年度間清查所知未合法使用之機械停車設備,未儘速通知設備管理人限期改善,任其繼續使用最長達3年,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經於104年1月16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工務局已於104年4月至105年3月間通知未領有使用許可證之設備管理人限期補行申請安全檢查,屆期未申請者,將停止其設備之使用。據該局統計,截至106年7月底止,取得使用許可證計1,228組,其餘1,978組因未成立管理組織或設備損壞故障等因素,尚未能取得使用許可證,工務局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已於106年8月至107年4月間陸續張貼停止使用公告。另利用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全國連線交換系統」建立列管查核機制,促請設備管理人定期申請安全檢查,以強化公共安全管理。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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