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未具執業技師有無另任營造業職務之主動檢核功能,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已按月介接營造業登記資料,定期清查執業技師兼職情形

審計部查核發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建置之「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未具執業技師有無另任營造業職務之主動檢核功能,經函請研謀改善。工程會已洽內政部協商介接機制,按月介接營造業登記資料,定期清查執業技師違法兼職情形。
工程會為管理技師執業情形,已建置「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內政部營建署為管理營造業及相關人員任職情形,亦於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建置「營造業資訊管理系統」。依技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審計部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查核發現,部分執業技師疑涉違法兼職情事,且工程會「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與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資訊管理系統」尚無相互介接機制,系統無法主動檢核執業技師有無另任營造業職務情形,經於106年1月19日函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工程會已洽內政部協商介接機制,「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於107年1月1日改版啟用,並自107年2月起按月介接營造業登記資料,以定期清查執業技師兼職情形。
工程會為管理技師執業情形,已建置「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內政部營建署為管理營造業及相關人員任職情形,亦於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建置「營造業資訊管理系統」。依技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審計部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查核發現,部分執業技師疑涉違法兼職情事,且工程會「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與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資訊管理系統」尚無相互介接機制,系統無法主動檢核執業技師有無另任營造業職務情形,經於106年1月19日函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工程會已洽內政部協商介接機制,「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於107年1月1日改版啟用,並自107年2月起按月介接營造業登記資料,以定期清查執業技師兼職情形。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