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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政策,惟推動過程間有評選作業規章未臻完備情事,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進,已完成「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修正作業,俾供各機關遵循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修正發布情形
審計部查核發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推動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政策,規劃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在招標文件中公告為原則,惟政策推動年餘仍未完成相關法規修正,致不同機關對於公開採購評選委員名單作業之認知存有解讀差異,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進,已完成法規修正作業,俾供各機關遵循。
工程會為遴選有履約能力之優質廠商參與國家重大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並解決最低標決標衍生之工程延宕、採購爭議等問題,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23日發布實施「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等行政規則,作為推動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政策之配套措施。經審計部抽查該項政策推動執行情形,發現工程會為因應政策,規劃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在招標文件中公告為原則,惟其研擬「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修正草案,自105年9月23日政策施行,逾1年仍未發布實施,致不同機關對於公開採購評選委員名單作業之認知存有解讀差異,制度規章未臻完備,經於107年6月9日促請該會研謀改進。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進結果,工程會已於107年8月8日發布實施「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明定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後,機關應衡酌個案及實際需要,公開或不公開採購評選委員名單之相關規定,俾供各機關遵循,以利後續政策之推動。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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