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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辦理洄瀾國際文教會館促參建設計畫,民間機構擴(整)建完成後遲未能開館營運,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開始營運,發揮設施使用效益

花蓮縣洄瀾國際文教會館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辦理洄瀾國際文教會館整建、擴建暨營運移轉(ROT)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未督促民間機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與申辦綠建築標章,及未積極釐清是否須辦理旅館業登記,影響經營管理計畫之核定,而遲未能開館營運,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開始營運,發揮設施使用效益。
發展觀光條例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4日增訂第70條之2,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始得繼續營業。花蓮縣政府為活化花蓮縣吉安鄉光華國民小學鹽寮分校廢校後閒置校區,提供青少年交流、研習及休閒活動場所,於102年1月11日與民間機構簽訂促參契約,民間投資金額1億500萬餘元,於104年7月14日完成擴(整)建,計有研習中心、客房72間、餐廳及停車場等設施,擴整建及營運期限合計20年。花蓮縣審計室於104年10月查核發現,該府未依約督促民間機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及取得綠建築標章,經於104年12月4日函請研謀改進。又因該府未積極釐清本案是否須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始能營業,影響經營管理計畫之核定,而未能開館營運,致設施閒置未用,花蓮縣審計室再於105年10月24日及106年6月9日函請積極檢討改進。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該府已分別於105年5月及11月完成公共藝術設置及取得綠建築標章,並就是否須取得登記證始能營業之疑義,函請交通部觀光局於106年9月27日釋示後,經花蓮縣政府認定該館得先行營業並自上揭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辦理旅館業登記。嗣於107年3月28日核定經營管理計畫,已於同年4月16日開始營運,並收取開發權利金及定額權利金計290萬元,發揮設施使用效益。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促進民間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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