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間未適時將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致廠商仍得參與其他採購標案並得標,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增修相關規定,匡正政府採購秩序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研析發現,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於接獲該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申訴會)通知應予不良廠商停權處分後,未適時將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稱公報)予以停權,致部分廠商仍得參與其他採購標案之投標並得標,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增修相關規定,要求所屬機關限期辦理公報刊登作業,維護政府採購秩序及品質。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立法意旨,係對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時,依情節輕重予以刊登公報停權1年或3年之處分,以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影響其他機關採購案件,確保政府採購秩序及品質。臺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研析發現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於105年1至10月間,依申訴會審議結果將不良廠商刊登公報者計12家,刊登公報作業平均時程為18.2日,其中最長者達52日之久,顯示部分機關延宕辦理公報刊登作業,致有2家不良廠商仍得參與其他採購標案並得標,決標總金額逾30億元,經於105年12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臺北市政府已於106年2月修正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要求該府各機關於接獲申訴會通知日起6個工作日內完成公報刊登作業。經統計106年3至12月間,該府各機關依申訴會審議結果將不良廠商刊登公報計15家,公報刊登作業平均時程縮短為5.4個工作日,遏止不良廠商影響其他機關採購案件,匡正政府採購秩序。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立法意旨,係對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時,依情節輕重予以刊登公報停權1年或3年之處分,以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影響其他機關採購案件,確保政府採購秩序及品質。臺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研析發現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於105年1至10月間,依申訴會審議結果將不良廠商刊登公報者計12家,刊登公報作業平均時程為18.2日,其中最長者達52日之久,顯示部分機關延宕辦理公報刊登作業,致有2家不良廠商仍得參與其他採購標案並得標,決標總金額逾30億元,經於105年12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臺北市政府已於106年2月修正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要求該府各機關於接獲申訴會通知日起6個工作日內完成公報刊登作業。經統計106年3至12月間,該府各機關依申訴會審議結果將不良廠商刊登公報計15家,公報刊登作業平均時程縮短為5.4個工作日,遏止不良廠商影響其他機關採購案件,匡正政府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