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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動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惟相關規範未完成法制程序,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澎湖縣政府新訂再生粒料作業要點與獎勵及運用原則
澎湖縣政府新訂再生粒料作業要點與獎勵及運用原則
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 為處理垃圾焚化底渣產生之再生粒料,委託廠商推廣再生粒料再利用,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局推動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惟相關規範未完成法制程序以發布實施,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新訂推動及獎勵作業要點,可增進環保資源永續再生利用。
審計室指出,澎湖縣之垃圾係轉運至高雄市政府代焚化處理,環保局為處理回運之垃圾焚化底渣,除委託臺灣廠商就地處理外,另再委託廠商推廣處理後產生之再生粒料再利用,經統計109年度已推廣再利用3萬8,783.30公噸,再利用率97.45%。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4月查核發現,環保局雖委託廠商於109年8月草擬澎湖縣政府所屬各機關使用垃圾焚化廠焚化再生粒料作業要點,惟尚未完成法制程序發布實施,且該作業要點對於工程單位使用申請等事項,未見相關規範,審計室遂於110年5月函請環保局參考其他市縣成功案例或作法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於112年11月29日訂定澎湖縣政府所屬各機關使用垃圾焚化廠焚化再生粒料作業要點與獎勵及運用原則,將工程單位使用申請等事項納入作業要點規範,並設置推動小組,有利推動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增進環保資源永續再生利用。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5-08)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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