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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辦理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作業延遲,致廠商仍參與其他標案並得標,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研訂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作業時程規範,以周延法制並端正政府採購秩序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進度查詢情形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不良廠商停權作業,未即時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致部分不良廠商仍持續參與其他政府採購並得標,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函請所屬機關(構)學校注意處理時效,及研訂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作業時程規範,以周延法制並端正政府採購秩序。
政府採購涉及公益性,對於採購品質有一定要求,當參與投標廠商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之違法或重大違約行為,招標機關應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就違失情節施以1至3年停權處分,以建立防堵措施,避免其他政府機關受害。桃園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構)學校於106年1月至107年6月底期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標案計33件,其中廠商未提出異議或申訴,或接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該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書,廠商申訴不予受理或無理由確定後,逾30日始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計10件,歷時最長者甚達503日,查係該府對於刊登作業之處理時效無明確規範,致其中3家不良廠商因機關作業延遲仍持續參與其他政府採購並得標,相關案件7件,決標金額逾758萬元,增加政府採購履約風險,經於107年11月7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該府已於107年12月18日函請所屬機關(構)學校應注意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處理時效,避免作業延遲致不良廠商得以繼續投標,並於108年1月18日研訂不良廠商處置標準作業程序書及流程圖,就廠商未提出異議或申訴等情形,或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通知申訴不受理或審議結果無理由者,應於收受6個工作日內簽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作業,以周延法制並端正政府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第五科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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