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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建置之錄影監視系統,部分監視器設備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完成修復,經審計機關函請查明妥處,已督促廠商履行保固責任修復設備,並依約計罰違約金,提升系統妥善率,發揮應有功能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之攝影鏡頭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警察局)建置之錄影監視系統,部分監視器設備已逾契約規定期限尚未完成修復,或逾期修復未依約計罰違約金,經函請查明妥處,該局已督促廠商履行保固責任修復相關設備,並依約計罰288萬餘元繳入市庫,大幅提升系統妥善率,發揮應有功能。
警察局為有效維護治安,全面建構錄影監視系統網絡治安維護網,以彌補警力不足,截至民國(下同)104年底止,高雄市共建置錄影鏡頭數2萬5千餘支。高雄市審計處於105年3月透過警察局自錄影監視系統報修網下載之100年11月16日至104年11月23日間,計3萬3千餘筆維修資料,運用電腦軟體分析結果,發現有2,873筆已逾契約規定之48小時修復期限尚未完成修復,另有10,573筆係逾時完成修復,惟警察局未督促廠商儘速修復監視器設備,或依約計罰廠商違約金,致轄區治安維護網錄影監視系統妥善率偏低,未能發揮應有功能,經於105年3月16日函請查明妥處。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警察局自105年5月起,已加強督促廠商履行保固責任,依限修復監視器設備,並依約計罰懲罰性違約金,截至107年8月止,已累計計罰違約金288萬餘元繳入市庫,又據警察局統計,錄影監視系統妥善率,亦由105年8月之58.24%,大幅提升至107年8月之85.82%,已發揮系統應有功能。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第四科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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