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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草屯鎮公所公有零售市場及其附設機構場地未明定委託經營辦理程序,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南投縣草屯鎮民代表會決議案
南投縣草屯鎮民代表會決議案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下稱草屯鎮公所)經管公有零售市場及其附設機構場地,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場地委託經營管理,未配合實務作業明確訂定相關辦理程序,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規定,以為執行之準據。
審計室指出,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公有市場得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其出租或委託對象之資格、程序、租金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另南投縣草屯鎮市二市場委託經營辦法、南投縣草屯鎮公有零售市場空間活化經營辦法、南投縣草屯鎮公有零售市場附設社會教育機構(補習班)委託經營辦法、南投縣草屯鎮公有零售市場附設草屯鎮婦幼暨家庭托顧服務中心委託經營管理辦法及南投縣草屯鎮公有零售市場附設草屯鎮第二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委託經營管理辦法[下稱經營(管理)辦法],均規定委託經營程序由草屯鎮公所另訂之。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0月查核發現,草屯鎮公所已依公有建築物招標(出租)相關規定,採公開透明程序辦理公有零售市場一樓廣場、市二市場、公有零售市場附設草屯鎮第二老人文康活動中心4樓之委託經營管理等3案,惟上開經營(管理)辦法未配合實務作業明確訂定委託經營程序相關規定,審計室遂於112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草屯鎮公所已修正上開經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於112年5月19日經草屯鎮民代表會審議通過,並於5月25日陳報南投縣政府備查,以為執行之準據。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9-04)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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