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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旗津中興市場場域閒置,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中興市場場域重新招租作為日照中心使用
高雄市中興市場場域重新招租作為日照中心使用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辦理旗津中興市場場域出租,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經發局疏於辦理該場域委外契約公證,致與承租廠商履約紛爭時無法不經訴訟逕付強制執行收回場域,造成場域閒置,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經訴訟並由法院判決強制執行收回場域,另作為日間照顧中心使用,提升公產使用效能。
審計處指出,經發局於102年9月間與廠商簽訂旗津中興市場場域委外營運契約,並由該局斥資572萬餘元修繕相關設施後,交予承租廠商進駐營運。
然而,審計處於104年3月查核發現,經發局與承租廠商對於修繕設施認知不同,廠商因而拒繳租金,嗣該局以違反契約規定,要求廠商返還場域並補繳租金等費用,惟因疏於辦理委外契約公證,致無法不經訴訟逕付強制執行收回場域,並造成場域閒置,審計處遂於104年9月函請高雄市政府督促研謀改善,並不定期提報場域改善使用情形。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經發局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於105年1月判決承租廠商應將該場域騰空返還,同年6月完成強制執行點交,廠商並於106年5月償還相關費用33萬餘元;該局為避免類案再生,已檢討於簽約時與得標廠商完成契約公證事宜,俾確保政府權益,暨重新辦理場域招租結果,於108年4月與社團法人高雄市金齡協會簽訂委外營運租賃契約並公證,109年6月點交作為日間照顧中心營運使用,有效提升公產使用效能。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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