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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業務,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據以推動容積移轉折繳代金制度,強化容積移轉機制

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修正資訊
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修正資訊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市發展局)未依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研議推動容積移轉折繳代金相關規範,經促請研謀改善,已修正發布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據以推動容積移轉折繳代金制度,強化容積移轉機制。
按容積移轉制度建立目的之一,在於協助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據以興闢公共設施,提升都市環境品質,並紓解政府財政負擔。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另內政部98年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之1規定,接受基地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桃園市審計處於106年4月查核發現,都市發展局自95年度起受理捐地換取容積移轉結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計6千餘筆,惟其中尚未取得100%權利之土地計3千餘筆,仍未能有效興闢。鑑於政府推行容積移轉折繳代金制度並專款專用於公共設施用地,有利於用地之加速取得及興闢,並促使增額容積利益回歸於公共建設,惟該局迄未研訂容積移轉折繳代金相關規範,經於106年5月24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都市發展局已委託專業廠商於106至107年間檢視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機制,聚焦於現況制度,蒐集及調查分析中央與市縣相關法規與案例,同時針對桃園市歷年容積移轉資料進行分析,作為制度調整之基礎,並於108年6月10日修正發布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新增容積移轉折繳代金之規定,強化容積移轉機制。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第四科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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