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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頭城鎮公所辦理幼兒園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車齡偏高,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校外教學車輛使用租賃契約範本,應提供車齡5年以下年份車輛,減少幼童處於危險場域風險

宜蘭縣頭城鎮公所幼兒園校外教學遊覽車
宜蘭縣頭城鎮公所幼兒園校外教學遊覽車
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下稱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宜蘭縣頭城鎮公所(下稱頭城鎮公所)辦理幼兒園環境教育及綠色博覽會戶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車齡達7年6個月至9年之久,車齡偏高,增加幼童處於危險場域風險,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校外教學車輛使用租賃契約範本,明定遊覽車公司應提供車齡5年以下年份車輛,以提升幼童校外教學租用車輛安全性。
依教育部訂頒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租用車齡5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為原則。宜蘭縣政府為規範縣內幼兒園校外教學車輛租用事宜,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9日函縣內幼兒園依上開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惟宜蘭縣審計室於107年9月查核發現,頭城鎮公所於107年4月辦理幼兒園環境教育及綠色博覽會戶外教學,向遊覽車公司租用4輛車輛之出廠日期介於98至100年間,車齡達7年6個月至9年之久,幼兒園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車齡偏高,增加幼童處於危險場域風險,經於108年1月15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宜蘭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頭城鎮公所已於108年3月修正校外教學車輛使用租賃契約範本,明定遊覽車公司應提供車齡5年以下年份車輛(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時間)。該公所於108年4月辦理幼兒園校外教學,租用遊覽車共計4輛,出廠日期介於104年4月至105年8月間,車齡為3至4年之較新車輛,減少幼童處於危險場域風險,並維護幼童安全。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第二課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頭城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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