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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開發淡海新市鎮,推動「修訂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進度延宕,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行政院、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

淡海新市鎮開發計畫分期分區範圍示意圖
審計部查核發現,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為開發淡海新市鎮,推動「修訂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惟對於開發計畫執行進度持續落後,未依規定檢討提出改進意見,嚴重影響開發期程,無法發揮計畫應有效能等情事,經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行政院、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
行政院為加快開發淡海新市鎮,透過大量供應住宅,讓北部房價不致過度攀升,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8日核定「修訂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修訂計畫年期由103年延長至125年,並以區段徵收方式,優先辦理第2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開發作業,原訂於102年完成環境影響評估,109年完成配地,政府可取得22公頃土地,提供4,200戶住宅及取得60公頃產業專區;另於114年完成開發後,提供5.6萬個就業機會。
審計部於106年9月查核發現,營建署辦理上開計畫開發區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未儘速依內政部意見檢討修正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並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議,仍停留在開發前置作業階段,延宕整體執行進度4年;又新北市政府於106年1月19日函內政部,表達有條件接辦淡海新市鎮之意願,惟營建署與新北市政府對於移交接管內容及期程仍無具體共識,嚴重影響開發期程,致開發計畫持續處於停滯狀態,已確定無法依核定期程於109年完成配地作業,達成平抑北部房價及設置產業專用區帶動新市鎮發展之目標。嗣於107年3月28日通知內政部查明妥適處理並陳報監察院,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於108年3月13日糾正行政院、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3122期)
發布單位: 第五廳第二科
被審核機關: 內政部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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