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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商業登記管理業務,經審計機關函請積極辦理商號清查作業,已清查9千餘家,清查率逾七成,輔導補辦商業登記2千餘家,以健全商業管理

臺南市商業登記辦理情形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掌理商業登記管理業務,未能積極清查輔導營業中之商號辦理商業登記,經函請檢討改善,截至民國(下同)107年12月底,該局已積極清查9千餘家,清查率逾七成,完成輔導補辦商業登記2千餘家(占29.69%),以健全商業管理作業。
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及第31條規定,除小規模商業外,非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該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經發局為該項業務主管機關,並接受經濟部委辦公司管理事項,每年度編列預算約8百餘萬元,辦理商業登記等服務民眾業務。臺南市審計處106年10月查核,將經發局截至106年9月底止已辦理商業登記計62,625家列管資料,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下稱國稅局)列管之臺南市營業稅籍登記商號清冊勾稽結果,發現國稅局列為正常營業狀態之商號,未於經發局辦理商業登記者計有12,830家,約為已登記之20.49%,顯示該局未能積極辦理清查,致未能確實掌握全市整體之商業現況,以有效管理,經於107年1月函請經發局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經發局已投入人力時間積極辦理商號清查作業,輔導業者補辦商業登記,107年度計清查9,681家,清查率達75.46%,其中已完成輔導補辦商業登記2,874家(占清查數29.69%),無須辦理商業登記者6,807家(非屬商業登記法所轄範圍或現況非營業中等情),其餘3,149家將持續辦理清查作業,並依規定輔導業者辦理商業登記,以健全商業管理作業。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第一科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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