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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豐原區公所辦理葫蘆墩公園改善工程,因跨橋施作結果不符設計圖說,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臺中市政府及豐原區公所

臺中市豐原區葫蘆墩公園X形斜張跨橋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豐原區公所(下稱豐原區公所)辦理葫蘆墩公園改善(第一期)工程,工程發包前未辦理地質鑽探,衍生變更設計增加工程費用579萬餘元暨展延工期180日,及X形斜張跨橋施作結果不符設計圖說等情事,經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臺中市政府及豐原區公所。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為連結分散之公園及改善相關設施,委託豐原區公所代辦執行本案工程,規劃設置自行車道、跨道路及跨河川橋梁,並設置X形斜張跨橋,塑造公園亮點。該工程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8日完成發包,契約金額5,036萬元,於102年10月24日開工,104年8月4日完工,同年12月9日驗收合格。
臺中市審計處於105年12月查核發現,豐原區公所未於工程發包前辦理地質鑽探,衍生變更設計增加基礎及基樁工程費用579萬餘元,並在經費有限情形下,須減作豐洲路跨橋及高架自行車步道等,影響公園有效連結與便利民眾使用等效能,且展延工期達180日;又對於X形斜張跨橋結構歷次變更均未要求設計單位提交結構計算書及簽證負責;復未覈實督導橋梁鋼索規格審查作業,致施作結果不符設計圖說,亦未要求設計單位重新檢核橋梁結構安全,即同意辦理減價收受,難以確保民眾使用安全等情事,經於106年7月5日陳報監察院,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7年8月14日糾正臺中市政府及豐原區公所。(詳監察院公報第3095期)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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