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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部分區公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未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並適時完成人員訓練及更換耗材,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落實相關管理機制,保障民眾緊急救護需要

衛生福利部公共場所AED急救資訊網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所轄區公所均已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下稱AED)緊急救護設備,惟部分區公所未將設置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或未輔導AED管理員完成相關訓練,或未定期更換電池與電擊貼片,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落實相關管理機制,保障民眾緊急救護需要。
依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7條等規定略以,公共場所設置AED後,應將設置資料上傳至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登錄,並將登錄資料送所在地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負責AED之管理員應完成心肺復甦術及AED相關訓練並接受複訓;應定期檢查AED電池、耗材功能之有效日期。臺中市所轄29個區公所截至民國(下同)106年度3月底止共設置AED緊急救護設備40臺,臺中市審計處於106年5月間查核發現,AED管理員未完成相關訓練及接受複訓者14人;未將設置資料上傳至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登錄者17臺,未將登錄資料送所在地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者28臺;AED電池與電擊貼片已屆有效期限仍未更換等,經於106年6月1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已於106年6至7月辦理2場次AED管理員訓練,並輔導管理員取得合格證書,截至同年9月底止,已全數完成AED資訊登錄並完成備查作業,並更換已屆有效期限之電池及耗材,落實相關管理機制,保障民眾緊急救護需要。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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