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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未有效督促環境保護局落實稽查事業廢(污)水排放,肇致轄內水體及土壤遭受污染,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並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業由監察院糾正

彰化縣境內部分灌溉系統水質受污染情形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對於轄內事業廢(污)水排放情形,未落實稽查及裁處作業,彰化縣政府亦未有效發揮督促及協助功能,肇致無法及時遏止非法業者長期偷排廢(污)水,附近水體及土壤遭受污染,經於民國(下同)104年度彰化縣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糾正彰化縣政府。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管制項目或方式,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彰化縣政府為改善東西二、三圳灌溉系統水質及降低農地污染負荷,於98年間訂定「彰化縣東西二圳放流水標準」,環保局則據以稽查及監督縣轄內事業放流水水質。
彰化縣審計室104年間查核發現,環保局於東西二、三圳設置之水質監測站,自99年起測得水質重金屬鎳、銅之含量,高於農業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環保局未及時深入查察有無異常情事,並有效裁罰,彰化縣政府亦未有效發揮督促及協助功能,肇致業者持續違法偷排廢水,污染附近水體及土壤,農田被迫休耕,損及農民耕作權益等情事,經彰化縣審計室促請檢討改善,嗣監察院引據104年度彰化縣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缺失立案調查,業由該院於106年5月5日糾正彰化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038期)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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