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辦理專案財物稽察結案成果表編製說明
一、 統計範圍及對象:本部第五廳暨所屬各審計處室辦理專案財物稽察均為統計對象。
二、 統計標準時間:每年度填報2次,以每年1月1日至6月底、7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 分類標準:
(一) 縱行項目按辦理專案財物稽察案件中每半年度結案最終結果分類。
(二) 橫列項目按審計機關別分類。
四、 統計項目定義:
(一) 本表中結案最終結果以在每半年度全案結案最終處理結果為填報依據。
(二) 陳報(副知)監察院:係指係指審計法第69條案件副本抄陳監察院及第17條前段重大違失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涉及中央與地方之共同性審計案件,以列計1案為原則,如屬通案性質者,由中央審計單位填報,餘則由通報查核之審計單位填報。
(三) 移送司法機關:係指審計法第十七條後段案件。
(四) 處分事項:係指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結果,發現被審核機關人員,涉有財務上違失之行為,且事證明確,應依法通知該機關長官或有關機關處分之事項。
(五) 剔除事項:調查結果,發現被審核機關已在其法定預算科目或支出科目作正列支而有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或採購契約之不當支出,應責成該機關追減者。
(六) 繳還事項:調查結果,發現有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或採購契約之不當支付,尚未作正列支者。
(七) 賠償事項:調查結果,發現被審核機關辦理採購或對於財物之處理,確有由於經辦人員疏失,致使公帑遭受損害,應責成該機關賠償繳庫者。
(八) 繳庫事項:審核結果,發現被審核機關尚有各項預算外收入款項或結餘經費等應繳庫未繳款項。
(九) 扣罰款:審核結果,發現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監造不實或其他違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機關依契約規定扣(罰)款項。
(十) 減帳:審核結果,發現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規定事項,契約價金減少款項。
(十一) 建議改善:調查結果,發現被審核機關在財務或採購上,有制度規章或設施不良;或為提升施政效能或增進公眾利益,應提出建議意見者,其中:A指計畫之實施及預算執行提出改善意見者。B指對於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提出改善意見者。C指對於營繕工程、採購財物辦理程序提出改善意見者。D指對於內部控制及相關制度規章提出改善意見者。E指對於事務管理及其他事項提出改善意見者。
(十二) 查明處理事項:調查結果,發現採購案件有計算錯誤或法令適用不當或與契約不符,應通知該管機關查明處理者;被審核機關人員涉有財務上違失行為、考核績效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未能及時查明足夠事證,應通知相關機關查明處理者,列為查明處理事項。
(十三) 注意事項:調查結果,發現被審核機關辦理採購或對於財物之處理存有缺失,應通知嗣後注意改進者。
五、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本部統計室依據「政府審計管理系統」本部第五廳暨所屬各審計處室填報資料產製檔案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