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核各級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修正情形彙總表編製說明
一、 統計範圍及對象:本部暨所屬各審計處室審核各級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剔除及修正數均為統計對象。
二、 統計標準時間:以受審機關預算年度為準。
三、 分類標準:
(一) 縱行項目按會計科目區分為(1)作業基金之修正收入、剔除及修正支出、餘絀增減數及(2)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之修正基金來源、剔除及修正基金用途、餘絀增減數二類別,依增減列金額分類。
(二) 橫列項目按政府別分類。
四、 統計項目定義:
(一) 修正收入(基金來源):受審核機關收入(基金來源)決算金額,經審計機關審核結果有所增減主張之款項。
(二) 剔除及修正支出(基金用途):受審核機關支出(基金用途)決算金額,經審計機關審核結果有所增減主張之款項。
(三) 餘絀增減數:受審核機關餘絀決算金額,經審計機關審核結果有所增減主張之款項。
五、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本部統計室依據各級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非營業部分)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