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核各級政府公有營事業決算修正及審定數額彙總表編製說明
一、 統計範圍及對象:本部暨所屬各審計處室審核審核各級政府年度公有營事業決算之修正數及決算之審定數結果均為統計對象。
二、 統計標準時間:以受審機關預算年度為準。
三、 分類標準:
(一) 縱行項目按總收入、總支出、淨利(淨損)之決算數、修正增(減)列淨額、決算審定數分類。
(二) 橫列項目按政府別分類。
四、 統計項目定義:
(一) 決算修正數:受審核機關決算金額,經審計機關審核結果有所增減主張之款項。
(二) 決算審定數: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完成審核程序之決算數。
五、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本部統計室依據各級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營業部分)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