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職員按審計及行政類別統計編製說明

一、 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本部暨所屬各審計處室職員(含約聘僱人員)皆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二、 統計標準時間:以12月底之事實為

三、 分類標準:

(一) 縱行項目依審計人員、行政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分類。

(二) 橫列項目依本部暨所屬各審計處室分類。

四、 統計項目定義:

(一) 審計人員、行政人員及約聘僱人員人數之加總等於合計。

(二) 本部暨所屬各審計處室人數之加總等於合計。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本部人事室依據審計機關人事資料,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