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核政府機關單位數編製說明
一、 統計範圍及對象:審計部暨所屬各審計處室審核轄區內各級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非營業特種基金、營業基金等機關單位均為統計對象。
二、 統計標準時間:以受審機關預算年度為準。
三、 分類標準:
(一) 縱行項目按審核機關單位數總計、總預算、非營業特種基金及營業基金分類。
(二) 橫列項目按審計機關別分類。
四、 統計項目定義:
(一) 總預算機關單位數中「單位預算機關個數」:係指預算法上單位預算機關,不含預備金、準備金及統籌分配各項。各鄉鎮市及其代表會總預算不屬單位預算,惟本表仍以單位預算計列。
(二) 總預算機關單位數中「分機關單位」:係包含(1)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2)其他分支機構(3)各縣市政府所屬戶政事務所等未單獨列為1單位預算者。
(三) 非營業特種基金「基金個數」:係指預算法上之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其分支機構係指預算法上之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及作業單位。
(四) 營業基金「基金個數」:係指預算法上之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其分支機構係指預算法上之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惟設有會計單位者亦列為1分支機構。
五、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本部統計室依據審計部各廳、覆審室及所屬各審計處室填報「(審計機關)審核政府機關單位數」年報表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