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特種公務審計工作概況編製說明
一、 統計範圍及對象:本部各廳暨所屬各審計處室特種公務審計工作概況均為統計對象。
二、 統計標準時間: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 分類標準:
(一) 縱行項目按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分配預算、審核會計報告、抽查財務收支及決算、專案調查、查核半年結算及審核年度決算分類。
(二) 橫列項目按審計機關別分類。
四、 統計項目定義:
(一) 審核會計報告:係指審計機關對受審核之各機關或各基金,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所編造財務報告之審核。
(二) 抽查財務收支及決算:係指審計機關辦理之財務收支抽查。
(三) 專案調查:審計機關就書面審核、就地查核所發現重大或共同性問題,及各方所關注或輿論所提出之政府財務與績效問題,廳處室個別辦理的調查。
(四) 查核半年結算:係指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所提半年結算報告之查核。
(五) 審核年度決算:依審計法規定,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六) 核發審核通知:係指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結果,發現有應通知被審核機關辦理事項所核發之通知。
(七) 核發審定書:係指審計機關於審核機關年度決算報告無誤後,核發審核決算審定書。
五、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本部統計室依據「政府審計管理系統」本部各廳暨所屬各審計處室填報資料產製檔案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