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監督政府預算數編製說明

一、 統計範圍及對象:審計部暨所屬各審計處室監督轄區內各級政府總預算、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營業基金預算及特別預算當年度分配金額等均為統計對象。

二、 統計標準時間:以受審機關預算年度為

三、 分類標準:

(一) 縱行項目按總計、總預算金額、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金額、營業基金預算金額及特別預算當年度分配金額分類。

(二) 橫列項目按審計機關別分類。

四、 統計項目定義:預算金額係指經立法程序公布之法定預算數。

五、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本部統計室依據審計部各廳覆審室及所屬各審計處室填報「(審計機關)監督政府機關預算數」年報表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