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核各稽徵機關賦稅捐費依法補徵退還稅款明細表編製說明
一、 統計範圍及對象:審計部暨所屬審計處室審核賦稅捐費補徵退還稅款均為統計對象。
二、 統計標準時間:以審計機關開單年度為準。
三、 分類標準:
(一) 縱行項目按補退稅件數及金額分類。
(二) 橫列項目按補徵退還稅目分類。
四、 統計項目定義:
(一)補稅件數:係指經審計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查明依法核定應補徵之案件件數;補稅金額須併計本稅及罰鍰部分,但件數不重複計列。
(二)補徵稅款:係指經審計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查明依法核定應補徵之稅款;補稅金額須併計本稅及罰鍰部分,但件數不重複計列。
(三)退稅件數:係指溢收或誤收稅款經審計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查明依法核定應退還之案件件數。
(四)退還稅款:係指溢收或誤收稅款經審計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查明依法核定應退還之稅款。
五、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本部統計室依據「政府審計管理系統」本部各廳暨所屬各審計處室填報資料產製檔案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