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核政府機關單位數編製說明

一、 統計範圍及對象:本部及所屬各審計處、室審核轄區內各級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等機關單位均為統計對象。

二、 統計標準時間:以受審機關預算年度為準。

三、 分類標準:

(一) 縱行項目按合計、總預算、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分類。

(二) 橫列項目按審計機關別分類。

四、 統計項目定義:

(一) 單位預算個數:係符合預算法定義「單位預算」之個數,「分預算及所屬單位個數」係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無分預算但設有獨立會計或會計人員、會計組科者。

(二) 營業基金之附屬單位預算個數:係符合預算法定義「營業基金」之個數。

(三) 非營業特種基金之附屬單位預算個數:係符合預算法定義「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之個數。

(四) 分預算及分支機構個數、分預算及作業單位個數:係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無分預算但設有獨立會計或會計人員、會計單位者。

五、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本部統計室依據本部及所屬各審計處、室填報「(審計機關)審核政府機關單位數」年報表編製。

六、 編送對象:本表填造1式1份,陳核後,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