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統計範圍及對象:本部各廳、覆審室暨所屬各審計處室普通公務審計工作概況均為統計對象。
二、 統計標準時間: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 分類標準:
(一) 縱行項目按查核各機關分配預算及收支法案、審核會計報告、抽查財務收支及決算、專案調查、查核半年結算及審核年度決算分類。
(二) 橫列項目按審計機關別分類。
四、 統計項目定義:
(一)查核各機關分配預算及收支法案:係指審計機關對1.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之查核。2.各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動用第一預備金、流用用途別科目經費、動用第二預備金、專案核准動支經費、動支統籌科目經費以及在法定預算依法變更或增減經費分配等之查考。
(二)審核會計報告:係指審計機關對受審核之各機關或各基金,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所編造財務報告之審核。
(三) 抽查財務收支及決算:係指審計機關辦理之財務收支抽查。
(四)專案調查:審計機關就書面審核、就地查核所發現重大或共同性問題,及各方所關注或輿論所提出之政府財務與績效問題,廳處室個別辦理的調查。
(五)查核半年結算:係指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所提半年結算報告之查核。
(六)審核年度決算:依審計法規定,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七)核發審核通知:係指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結果,發現有應通知被審核機關辦理事項所核發之通知。
(八)核發審定書:係指審計機關於審核機關年度決算報告無誤後,核發審核決算審定書。
五、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本部統計室依據「政府審計管理系統」本部各廳、覆審室暨所屬各審計處室填報資料產製檔案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