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辦理各機關財務績效性審計結果編製說明

一、 統計範圍及對象:本部各廳、覆審室暨所屬各審計處室辦理各機關財務績效性審計結果均為統計對象。

二、 統計標準時間:除「對於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依法處理案件」欄以發文年度為外,其餘「提出建議及意見」各欄以受審機關預算年度為

三、 分類標準:

(一) 縱行項目按財務績效性審計提出建議改善事項及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依法處理案件分類。

(二) 橫列項目按政府別分類。

四、 統計項目定義:

()列報財務績效性審計結果之統計數據,宜以當年度所提供增進財務效能或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改善事項,已被受審核機關採納,並有具體改進結果之重大事項,且予列入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內者為

()「對於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依法處理」項,係各級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含鄉鎮市)績效,核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通知其上級機關 ,於年度中發文報告監察院者。

()除「對於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依法處理」項含鄉鎮市績效外,餘皆不含各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各機關績效性審計。

五、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本部統計室依據本部各廳暨所屬各審計處室填報「(審計機關)辦理各機關財務績效性審計結果」年報表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