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統計範圍及對象:審計部暨所屬審計處室審核各機關財務不忠不法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二、 統計標準時間:以審計機關發文年度為準。
三、 分類標準:
(一) 縱行項目按移送法辦件數、報院核辦件數、行政責任處分件數及受處分人次分類。
(二) 橫列項目按機關別分類。
四、 統計項目定義:
(一) 移送法辦:係指依審計法第17條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並報告監察院案件者。
(二) 報院核辦:係指依審計法第14條、第17條、第20條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案件者。
(三) 行政責任處分:稽察發現人員核有財務上違失,經通知各機關查明處理業 經處分案件者。
(四) 受處分人次:稽察發現人員核有財務上違失,經通知各機關查明處理業經處 分案件之受處分人次。
五、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本部統計室依據本部各廳暨所屬各審計處室填報資料彙
整結果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