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採購開標審核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撤銷決標並完善審標程序
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下稱東區養工分局)辦理「台7線80k+500~82k+000災害復建工程」巨額採購案,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分局決標予逾承攬造價限額之營造業廠商,核與營造業法規定未合,經函請查明妥處,已撤銷決標,並修正開標審查表,以杜絕類似情事再發生。
審計處指出,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經機關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同條第2項規定,決標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1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次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據「台7線80k+500~82k+000災害復建工程」巨額採購案投標須知第56點規定,工程採購案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爰該分局辦理開標作業,應依上述承攬造價限額規定審查。
然而,審計處於114年5月查核發現,東區養工分局於同年4月9日辦理該採購案,開標審查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投標文件,疏未察覺投標廠商標單承攬報價已超過其資本額之十倍,並決標予該廠商,審計處遂於同年5月15日函請東區養工分局查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東區養工分局已於114年6月10日依規定撤銷決標,並修正開標審查表,增訂審查項次「巨額採購案件之廠商特定資格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以完善審標程序,落實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作業。
審計處指出,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經機關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同條第2項規定,決標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1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次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據「台7線80k+500~82k+000災害復建工程」巨額採購案投標須知第56點規定,工程採購案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爰該分局辦理開標作業,應依上述承攬造價限額規定審查。
然而,審計處於114年5月查核發現,東區養工分局於同年4月9日辦理該採購案,開標審查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投標文件,疏未察覺投標廠商標單承攬報價已超過其資本額之十倍,並決標予該廠商,審計處遂於同年5月15日函請東區養工分局查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東區養工分局已於114年6月10日依規定撤銷決標,並修正開標審查表,增訂審查項次「巨額採購案件之廠商特定資格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以完善審標程序,落實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作業。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11-19)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