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推動體育專業人士擔任運動彩券經銷商,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110年間修正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認定標準後,部分運動項目教練證倍增,對績優退役運動員擔任經銷商恐造成影響,經函請檢討改進,體育署已推動績優退役運動員擔任經銷商方案,落實政府照顧優秀運動選手政策。
審計處指出,政府發行運動彩券,募集資源挹注體育運動發展,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依99年1月1日施行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且通過發行機構舉辦之測驗取得證照者或曾為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經銷商者為限。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明列績優運動選手等7種得認定為具有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之資格。為擴大具運動專業知識者,參與運動彩券之機會,110年1月28日修正增列取得特定體育團體所發給奧運或亞運競賽種類之C級運動教練證或運動裁判證,亦得認定為具運動專業知識之資格。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體育署推動各項運動選手就業輔導措施,截至110年底止,第2屆運動彩券經銷商計1,588家,其中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者1,052家,占66.25%。惟110年1月28日修正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後,某單項運動協會110年度發出教練證倍增,對績優退役運動員擔任經銷商恐造成影響,審計處遂於112年2月函請體育署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體育署已核定第3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推動績優退役運動員擔任經銷商方案,明定申請人為特優、優秀、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者,以「即報即上」原則辦理。第3屆運動彩券(發行期間自113年1月1起至122年12月31日止)發行時已遴選615位績優退役運動選手擔任經銷商,增加運動員就業機會。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8-23)
被審核機關:
教育部體育署
施政主題細項:
體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