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將各興辦機關(構)繳納之公共藝術經費置於市政府保管款專戶下之「公共藝術經費」,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文化局並未獨立設立文化藝術相關專戶,且該孳息收入解繳市庫,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設立「文化局公共藝術專戶」,並將孳息收入24萬餘元解繳專戶,充分發揮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之最大效益及專款專用目的。
審計處指出,依111年2月8日修正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如因具特殊事由得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公共藝術經費未達該建築物或公共工程造價1%,應由興辦機關(構)提送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將全部或剩餘經費納入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及相關文化藝術事務。文化局為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將各興辦機關(構)繳納之公共藝術經費置於保管款專戶下之「公共藝術經費」,111年底餘額已達9,565萬餘元。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文化局並未獨立設立文化藝術專戶,各興辦機關所繳公共藝術經費係納入市政府保管款專戶,且孳息收入解繳市庫,未如臺北市、新北市等直轄市設置公共藝術基金或專戶之專款專用作法,享有孳息挹注執行業務之財源收入,審計處遂於112年5月函請文化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文化局已於112年6月函請桃園市政府財政局開立「文化局公共藝術專戶」,並於同年10月訂定「桃園市公共藝術專戶收支保管及運用要點」,明訂專戶收入來源包含孳息收入。經查截至113年7月18日止,公共藝術專戶餘額4,848萬餘元,其中112年下半年及113年上半年計孳息24萬餘元挹注執行業務之財源收入,充分發揮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之最大效益及專款專用目的。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8-23)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