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下稱縣政府)暨轄屬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執行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採購案件招標圖說及規範有不當限制競爭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研訂檢核機制,並增列相關審查規定,以維護政府採購秩序。
審計室指出,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尺寸、符號及標示等,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縣政府暨轄屬機關112年度辦理公共建設計畫工程採購計1,186件,決標金額112億5,239萬餘元。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7月至113年4月查核發現,縣政府暨轄屬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作業執行情形,部分案件於設計及履約等階段未落實招標圖說規範及材料設備送審資料之審查;技術規範已明確訂定,又提及特定廠牌或型式,導致工程採購流標或進度延宕等情事,審計室遂分別於113年2月7日、5月16日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3年5月24日舉辦政府採購法令教育宣導,同年6月27日修正雲林縣政府工程採購規劃設計及變更設計審查作業要點,增列設計及監造單位暨採購機關設計圖說3道檢核表,通函各轄屬採購機關納入工程及設計監造契約執行,維護政府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8-23)
被審核機關:
雲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