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地政局補助金湖鎮公所區段徵收公共設施用地管理維護之額度逾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上限,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補助額度

金門縣金湖鎮市港段區段徵收土地
金門縣金湖鎮市港段區段徵收土地
金門縣地政局(下稱地政局)補助金湖鎮公所辦理區段徵收公共設施用地管理維護,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所訂補助額度每年每公頃8萬元,已逾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每年每公頃5萬元之限額,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金門縣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環境管理維護費編列支用原則(下稱支用原則),將環境管理維護費每年每公頃8萬元修正為5萬元,以完善相關作業規章。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指自公共設施完成之日起至移交接管前及接管後共計3年內,辦理管理維護所需之費用,其額度以開發總面積每年每公頃新臺幣5萬元為限。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3月間查核發現,地政局為維護金湖鎮市港、尚義區段徵收等2處開發面積分別為11.22公頃、7.61公頃之公共設施用地,補助金湖鎮公所辦理環境管理維護,依支用原則規定,其補助額度以開發總面積每年每公頃8萬元為上限,不足1公頃以1公頃計算,112年度於金門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編列各90萬元、55萬元補助金湖鎮公所,較上開施行細則規定之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上限60萬元及40萬元,增加30萬元及15萬元,審計室遂於113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踨改善情形,地政局已於113年7月9日修正支用原則,將區段徵收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每年每公頃8萬元修正為5萬元,估算每年度節省補助公共設施用地管理維護費用75萬元,減省基金支出,並完善相關作業規章。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8-15)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地政局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