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辦理河川水門維護作業,部分未妥適訂定採購契約規範及善盡履約管理,審計部促請改善,已完善相關規定並強化管理作業

河川水門維護作業
河川水門維護作業
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為轄管河川區域內水利構造物維修養護作業,每年均辦理水門維護採購案,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採購案契約文件所訂規定未臻詳盡、機關人員未察覺履約照片涉有偽造或變造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公版契約供各河川分署遵循,強化履約管理作業。
審計部指出,依據水利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須辦理轄管河川區域內水利構造物維修養護管理作業。經統計截至112年7月底止,計有水門3,267座、閘門5,904扇,多數河川分署因維護水門數量龐大等因素,採招標方式委託廠商辦理轄管河川區域內水門維護管理作業。
然而,審計部於112年10月查核發現,部分水門維護採購案,契約內未訂定每月執行成果須提送項目,及履約文件填寫不實相關罰則等規定,致無法確實要求承攬廠商執行相關作業;部分水門維護採購案,承攬廠商每月須依契約規定提送成果報告供機關查驗,但存有同一採購案相同地點而不同之履約日期,提供雷同之工作照片,機關人員卻未察覺等情事,審計部遂於112年12月函請水利署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水利署已訂定水門維護採購案每月執行成果須提送項目及罰則之契約公版內容,於113年4月函請各河川分署遵循;另已請各河川分署要求承攬廠商於維護管理作業拍照時,應手持註明日期之白板入鏡拍攝,並檢送履約照片電子檔供查驗,以確保履約品質。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五廳(發布日期:2024-08-08)
被審核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政府採購